相关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2023年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运作,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公司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合理,制度执行严格到位,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内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5.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黎晓淮、陈洪、杨艳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