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说明>的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按照审慎性原则,为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我们认为,针对导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以及《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并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无法表示意见相关事项的提出了应对措施,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无异议,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监事,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切实推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