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和股份”)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瑞和股份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为 -382,687,722.81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瑞和股份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1,441,888,190.45元。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2023年度公司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分红制度、规划的规定,属于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本预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整体利益。
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回报投资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二、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由于报告期末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数,基于公司目前经营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从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公司决定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该预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