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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本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浙江证监局。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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