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前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五)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