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1—3页
二、资质附件……………………………………………………第4—7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8-336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三圣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2019年5月,三圣股份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公司)共同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公司)签订10,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恒辉小贷公司将该贷款划入碚圣医药公司。该借款事项未经三圣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碚圣医药公司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恒辉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三圣股份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碚圣医药公司、三圣股份公司偿还恒辉小贷公司的借款本金4,989.98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为161.70万元;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4,989.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023年11月,三圣股份公司代碚圣医药公司偿还资金占用利息等共计669.21万元。
2019年6月,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SSC CONSTRUCTION PLC(以下简称SSC公司)向NIB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万比尔,合同约定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26日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三圣股份公司海外子公司三圣药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未经三圣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2022年6月至10月,因SSC公司未履行到期还款责任,海外子公司三圣药业有限公司及三圣建材有限公司代SSC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共计6,022.06万比尔,折算人民币803.31万元。2023年5月、6月及12月,SSC公司偿还NIB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折算人民币297.97万元,公司未对SSC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另截至2023年12月31日,SSC公司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134.22万比尔,折算人民币1,524.04万元,三圣股份公司预计将就该债务履行代偿义务。
上述交易均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仍未解决,三圣股份公司在关联交易决策、资金管理、借款和担保、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三圣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在三圣股份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
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三圣股份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