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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并对其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如实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各部门、所属控股子公司有关审计的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统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五)对涉及审计的有关事项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十)参与制订、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其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并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执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审计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单位的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及人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签发日期;

(四)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单位事前准备的资料,应在审计通知书内作为附件写明。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在调查取证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并要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时,应当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逐一对募集资金台账设立、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及会计核算进行审核,包括查阅银行对账单、付款通知书、付款审批记录等原始凭证,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向被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后续监督,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不予协助和配合,未能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绝提供审计相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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