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上市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一、2022年度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方海洋科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前期问题造成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完成整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虽然上述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但产生的影响重大且持续,给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业绩补偿款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业绩补偿款尚未收回,公司采取维护公司权益的措施不够,致使影响公司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的判断。上述事项表明东方海洋科技公司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说明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鲁06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管理人。
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莱山区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2023年12月29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通过债务豁免及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兜底清偿的方式解决。部分债权人自愿豁免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剩余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补足;违规担保类债权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收购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未能豁免的违规担保类债权按照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截至重整计划批准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143,625.77万元,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7,690.80万元,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5,934.97万元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关于违规担保,债权人直接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25,621.77万元,通过债务转让免除东方海洋清偿义务33,436.44万元,由重整投资人收购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58,084.66万元,以上合计117,142.87万元,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公司不再因违规担保事项承担清偿责任,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2024年4月25日公司已全部归还(包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挪用及司法划扣)募集资金31,394.22
万元及期间利息7,269.31万元。综上,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影响已消除。
(二)业绩补偿款
公司已启动业绩补偿款事项法律诉讼程序,2023年11月23日莱山区法院受理立案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2023年11月30日莱山区法院出具(2023)鲁061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向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业绩补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的(2024)鲁0613执9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向莱山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的(2024)鲁0613执98号《执行裁定书》,法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综上,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业绩补偿款事项影响已消除。
基于上述整改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