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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8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王忠军:

经查,你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于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卖出公司股票328,700股,成交金额999,248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忠军先生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提交整改报告,并将以此为鉴,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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