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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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华审字(2024)第410262号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鼎龙文化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鼎龙文化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1)投资管理
鼎龙文化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于2021年9月30日与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的少数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7,780万元的价格收购寻甸金林少数股东持有的寻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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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10%股权;中钛科技于2021年9月30日与建水铭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铭泰”)的少数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520万元的价格收购建水铭泰少数股东持有的建水铭泰10%股权。对于上述交易中钛科技仍未能提供交易价格合理性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判断相关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减值,表明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2)业绩补偿款未能收回
鼎龙文化2021年度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54,525,691.19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款项尚未收回。2022年和2023年中钛科技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剔除中钛科技因经营需要对外融资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及股权激励计划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影响后的金额分别为-13,295,111.67元和16,937,345.02元,未达到2022年度3亿元和2023年度5亿元的业绩承诺。对于上述业绩补偿款,鼎龙文化未采取充分合理的追款措施。
(3)应收款项未能充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中钛科技及其子公司应收款项账面余额7,768.95万元,其他应收款2,418.51万元,预付账款13,545.03万元。对部分大额应收款项,中钛科技未采取充分合理的追款措施进行催收。应收款项催收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鼎龙文化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鼎龙文化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鼎龙文化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2024年4月29日对鼎龙文化202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