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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股份公司本部、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未名(合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大未名(山东)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大未名(上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名生物醫藥(香港)有限公司、山东衍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天人中药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未名天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评价范围结合了最新财务报表数据信息、业务特征、主要相关风险、管控重点等因素,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安全生产、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活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监督等方面。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1.组织架构

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并根据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运作。

(1)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重大交易事项,公司资本变动、任免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2)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并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符合规定,职责明晰,决策程序透明合规。

(3)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司章程》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规定行使职权。2.发展战略公司设立了战略决策委员会,建立了发展战略管理程序,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针对公司当前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3.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建立了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取扁平化与垂直化相结合的员工管理模式,积极搭建员工施展个人才能的平台,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有效调动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员工技能,促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战略目标的实现。4.安全生产公司建立完善了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目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控检查、安全事故处理与统计、考核评价、持续改进、应急事故处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董事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岗位安全与员工个人绩效挂钩。通过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控检查及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确保公司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5.采购业务公司合理地设立了采购及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明确了采购申请、审批、执行、货物验收、应付账款核算、付款审批等业务规程,严格执行比价采购制度。公司对应付预付账款的支付,相关手续必须齐备,并尽量做到按月按计划付款。财务部定期与采购部核对信息,确保应付账款数据准确。6.销售业务公司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销售制度,对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收款方式以及销售机构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完善。公司已制订了相应的制度、政策和流程,并通过IT系统等方式规范了从接受客户订单到安排生产、发货、确认收入、管理应收账款等工作,保证公司销售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货款及时安全回收。

7.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已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对固定资产的申购、领用、采

购、入库、入账、维修、变更及处置等全过程实施管理。另外,《财务管理制度》已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折旧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以上措施能够有效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核算准确性。8.合同管理公司通过IT系统,对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结算、合同登记等进行了详细的把控及规范,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使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保证合同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9.财务管理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且适合本公司经营特点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设立了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了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10.关联交易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界定了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范围、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等内容,严格地控制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1.对外担保《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对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控制。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12.重大投资活动公司针对投资业务建立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管理机构及审批权限、投资决策管理、投资的转让和收回、财务管理及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13.信息披露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对外信息报送和使

用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上述制度明确了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责任划分、工作流程和保密责任,确保内部信息传递及时、渠道畅通。公司信息披露坚持“三公”原则,并不断健全公司重大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透明、合规,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努力维护好公司市场形象。

14.内部控制监督公司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业审计人员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能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监督评价活动,促进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金额超过经调整后当期期末资产总额1%的错报认定为重大错报,对金额超过经调整后当期期末资产总额0.1%的错报认定为重要错报,其余为一般错报。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③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未依照国家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公司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公司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0.1%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造成决策失误等;

③主要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大量离职;

④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中涉及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失效。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一)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诉讼事项

2022年5月18日,在时任董事会不知悉且未履行任何相关审议程序情况下,公司原董事长潘爱华、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罗德顺等人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将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变更为厦门未名股东。杭州强新并未向厦门未名实际出资。

截至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收到了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3]鲁0303刑初576号),判决追缴杭州强新非法占有的厦门未名34%股权,返还被害单位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潘爱华对厦门未名承担返还人民币1,275万元的责任。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3010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4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2号),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2号),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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