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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库存产品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生猪、玉米、豆粕、菜粕等),目的是借助期货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第四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六条 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由期货期权领导小组决策并监控,期货期权部执行,负责每批次交易方案的决策。期货期权部设总经理1人、风控总监1人、分析师8人(宏观分析师1人、原料分析师4人、生猪分析师3人)、交易员1人。

第七条 期货期权交易流程为:由期货期权部总经理组织分析师研究提交交易方案,期货期权领导小组讨论决策,财务部调拨资金,交易员实施交易,风控人员全程实施风险管理。具体业务分工如下:

(一)行情分析及策略组:负责上游原料行情分析、生猪市场分析、下游屠宰市场分析及提报具体交易策略,报期货期权部总经理审核修订;

(二)期货期权领导小组:对期货期权部提交的交易方案实施讨论并形成决议;

(三)财务部:按照期货期权领导小组决议调拨资金;

(四)交易员:按照期货期权领导小组决议实施交易;

(五)风控总监:负责监督交易员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定期不定期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监控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风险,当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应立即向期货期权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八条 期货期权管理基本原则: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交易品种只能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

(二)遵循公司关于金融投资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有的金融投资业务集中由公司安排,任何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股票、债券、基金、远期合同、互换、期权合约等业务。第九条 期货期权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

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立交易账户统一由公司开设并执行套保操作。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均必须由期货期权部总经理提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交易执行及报告原则

(一) 期货期权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期权操作,并按日编制期货期权交易报告。期货期权交易报告必须包括所有期货期权的交易、当日权益等,且期货期权交易报告必须按日提交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和期货期权领导小组。

(二) 由行情分析及策略组制定具体的期货期权套保方案,提交期货期权部总经理组织讨论修订,再由期货期权总经理报期货期权领导小组审核。任何人发现方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期货期权领导小组,并由风控总监直接指令期货期权交易员进行纠正。期货期权交易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一) 期货期权入金由期货期权交易员填写《支付申报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二) 风险总监对期货期权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和价差表现偏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期货期权领导小组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交易员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指令。

(三)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期货期权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期权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期权账户结算日报告;财务部期货期权项目负责人审核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日报告并按固定格式发送给价格决策委员会中的每一位成员。

第十二条 现实货物交割规则

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财务中心期货期权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 10 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期货期权部总经理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期货期权领导小组主任,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期货期权部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组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期权部总经理、风控总监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期权部应立即向期货期权领导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期货期权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

(1)期货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期权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期权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期权经纪公司,并由期货期权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期权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期权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期权部总经理,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期权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期权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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