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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发生,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其人选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后方可按照任职程序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法等相关知识,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并有实际工作经验。达到一定规模的子公司可设置专职内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等。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以及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
(2)销售签约、回款及收入确认情况;
(3)工程款支付、往来款项清理情况;
(4)财务收支及损益情况;
(5)个人借款、销售欠款情况。
2、对绩效考核报告进行审计确认;
3、对公司及子公司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及高级管理人员离岗进行审计;
6、审查公司资产的保护情况和措施,核实资产的真实性;
7、审查公司及子公司印章、档案使用情况;
8、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算与经济效益情况,重点实施超预算项目的审计;
9、董事会、管理层要求的其他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的工作权限:
1、参加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会议;
2、参与公司各中心研究、制定并修改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
3、有权要求公司各中心及子公司积极配合,提供预算、决算、财务报告、经济及劳动合同、薪资、社会保险和其他内部审计所需的文件资料;
4、审查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凭证和账表,现场检查资金和资产;
5、检测财务、成本、销售管理等信息系统,检查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工程付款、费用报销单据有权退回经办部门或人员;
7、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得相关材料;
8、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毁损有关凭证、账表及文件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开展或拒绝提供账表、资料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10、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建议;
11、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
1、审计部应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2、因工作失误,对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重大违规问题,应承担相关责任;
3、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或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负有保护配合调查反应情况的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估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并过半数通过;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准备阶段
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小组――>确定审计方式――>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可以采用送达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和就地审计方式(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实施阶段
审计机构另行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工作规则,对审计实施进行规范,并按要求进行相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报告阶段
意见征求――>报告审定――>报告送达――>档案管理――>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整改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奖励
1、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公司批准的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2、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3、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报复陷害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