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资源”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但因公司尚存在未弥补亏损,且未来期间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故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