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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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4)第02006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4月28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4)第02140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所述,截止2023年12月31日,金正大公司因出具承兑汇票和开展保理及保兑仓业务而承担付款责任形成其他应收款13.46亿元,金正大公司对该等款项累计计提了10.68亿元坏账准备。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金正大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4,670.00万元。金正大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实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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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总额为基准乘以0.5%确定重要性水平,由此得出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4,670.00万元。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
“(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由于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对金正大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不具有广泛性,故我们对金正大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保留事项所述,我们对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金正大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一)上期非标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7所述,截止2022年12月31日,金正大公司因出具承兑汇票和开展保理及保兑仓业务而承担付款责任形成其他应收款16.96亿元,金正大公司对该等款项累计计提了6.82亿元坏账准备。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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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相关其他应收款剩余13.46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68亿元。金正大公司因出具承兑汇票和开展保理及保兑仓业务而承担付款责任形成其他应收款的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
五、使用目的
本专项说明仅供金正大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靳军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孟 |
2024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