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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核查在任独立董事陈国福、王学斌、王伟、葛夫连的任职经历、兼职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以及相关自查情况,就上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属于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2)公司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公司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4)公司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公司独立董事不是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公司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不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8)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公司上述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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