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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21403号),2023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1,207,098.07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15,208,545.81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后,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0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1,953,352,739.84元。

因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2023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不为正值,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条件的规定,2023年度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公司董事会提出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现金分红期间间隔及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尽量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7、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8、当公司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小于0.10元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二)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因审计机构对公司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2023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不为正值。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条件的规定,2023

年度公司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2023年度可分配利润为0元。公司重视以现金分红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监事会意见

董事会制订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严格遵循了相关利润分配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五、风险提示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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