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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应当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召开会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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