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现将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明确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规定的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豁免不得适用于会产生金额相同且方向相反的暂时性差异的交易。因此,公司需要为初始确认租赁和固定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本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集团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1、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2月31日)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90,244.89 | 94,491.43 | 4,246.5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67,382.11 | 367,382.11 | |
未分配利润 | -341,172,336.70 | -341,535,472.27 | - 363,135.57 |
所得税 | 274,831.83 | 170,638.09 | -104,193.74 |
净利润 | -70,252,556.70 | -70,148,362.96 | 104,193.74 |
2、母公司报表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2月31日)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807.27 | 3,807.27 | |
未分配利润 | -265,537,550.32 | -264,541,357.59 | -3,807.27 |
所得税 | -123,046.61 | -123,046.61 | |
净利润 | -33,891,593.39 | -33,768,446.78 | 123,046.61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