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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会师报字(2024)第6796号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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