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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和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4.8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58%;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子(分)公司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风险、对外投资管理、担保业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 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指标 标准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重大缺陷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
重要缺陷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0.5%
一般缺陷营业收入/资产总额*0.5%>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2) 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 被审计单位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5)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一般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 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指标 标准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
重要缺陷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0.5%
一般缺陷营业收入/资产总额*0.5%>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2)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 对外正式信息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2) 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3) 对公司的战略制定、实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无法达到重要营运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

4)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5) 决策程序不科学,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6)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7) 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8)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9)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10)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给公司造成按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1) 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2) 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3) 个别事件受到政府部门批评,对公司声誉有中度负面影响;

4) 对公司的战略制定、实施,对公司经营产生中度影响,对达到营运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产生部分负面影响;

5) 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部分流失;

6)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一般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事项

公司前副总经理兼下属子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前总经理周韡韡在任职期间涉嫌存在违规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4 月19日对其进行了解聘处理。公司管理层发现该事项后,对子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整改措施。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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