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2023年度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二、2023年末资产负债情况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40,295万元, 比期初减少25,903万元,减少4.57%。其中:流动资产比期初减少24,112万元,主要是货币资金减少25,964万元,应收账款减少11,767万元,其他应收款减少2,299万元,预付账款增加6,155万元,存货增加8,590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加1,184万元所致;非流动资产比期初减少1,792万元,主要是固定资产增加11,064万元,使用权资产减少5,914万元,无形资产减少2,644万元,长期待摊费用增加1,736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707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工程款)减少4,309万元所致。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负债总额519,443万元,比期初减少229,916万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2023年 | 2022年 | 增减比例(%) |
营业收入 | 196,487.41 | 199,629.15 | -1.57 |
利润总额 | 97,778.11 | -184,851.78 | 152.90 |
净利润 | 97,511.71 | -195,798.99 | 149.8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7,689.95 | -193,861.77 | 150.39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25,936.92 | -23,524.33 | 635.35 |
每股收益(元) | 1.8334 | -3.6382 | 150.39 |
资产负债率(%) | 96.14 | 133.38 | -27.92 |
元,减少30.68%。主要是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173,920万元、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55,997万元所致。流动负债减少主要是短期借款减少63,843万元,应付账款增加960万元,合同负债增加6,687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减少4,545万元,应交税费减少241万元,其他应付款减少103,728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9,168万元等所致;非流动负债减少主要是长期应付款减少20,275万元,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减少21,728万元,租赁负债减少10,283万元,递延收益减少2,66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1,441万元等所致。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权益20,852万元,其中:股本53,283万元;资本公积151,429万元;专项储备4,338万元;盈余公积12,578万元;未分配利润-204,294万元,少数股东权益3,517万元。
三、2023年度经营成果情况
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689.95万元,比上年增加291,552万元,同比增加150.39%。主要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1、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96,487.41万元,比上年减少3,141.74万元,同比减少1.57%。主营业务收入195,963.89万元,比上年减少3,294.7万元,同比减少1.65%。其中:(1)供暖收入187,831.19万元,同比增加10,844.75万元,同比增加6.13%;(2)供暖工程收入6,104.76万元,同比减少4,766.84万元,同比减少43.85%;(3)安装工程收入0万元,同比减少227.08万元,同比减少100%;(4)设计费收入1,068.27万元,同比减少101.62万元,同比减少8.69%,(5)材料销售收入959.67万元,同比减少9,043.89万元,同比减少90.41%。
主营业务收入 | 2023年 | 2022年 | ||
金额(万元) | 比例 | 金额(万元) | 比例 | |
供暖供气 | 187,831.19 | 95.85% | 176,986.44 | 88.82% |
供暖工程 | 6,104.76 | 3.12% | 10,871.60 | 5.46% |
安装工程 | 0 | 0.00% | 227.08 | 0.11% |
图1:2023年营业收入构成占比情况图(单位:万元)
图2:分类产品营业收入对比图(单位:万元)
设计费 | 1,068.27 | 0.55% | 1,169.89 | 0.59% |
材料销售 | 959.67 | 0.49% | 10,003.56 | 5.02% |
合计 | 195,963.89 | 100.00% | 199,258.57 | 100.00% |
供暖供气96%
安装工程0%设计费0.55%1068.27材料销售0.49%959.67供暖供气供暖工程安装工程设计费材料销售 | ||
2、公司营业总成本277,025万元,比上年减少107,491万元,减少27.95%。其中:
(1)营业成本244,847万元,比上年减少48,790万元,主要是供暖供气成本减少48,790万元,供暖工程成本增加65万元,安装工程成本减少1,171万元,设计费增加325万元,材料销售成本减少8,568万元所致;
(2)税金及附加2,207万元,比上年减少33万元,主要是2023年房产税减少17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少42万元,教育费附加减少18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1万元,印花税减少54万元,环保税增加242万元,土地使用税增加32万元等所致;
(2)销售费用1,006万元,比上年减少632万元;主要是职工薪酬减少275万元所致;管理费用8,365万元,比上年减少48,254万元,主要是2022年发生职工安置费用,2023年无此项费用所致;
(3)财务费用20,599万元,比上年减少435万元,主要因为借款费用减少导致财务费用减少。
3、其他收益137,568万元,比上年增加133,440万元,主要是收到政府补贴款所致。
4、投资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73万元,比上年减少210万元,
因为2022年存在债务重组业务,2023年无此项业务所致。
5、信用减值损失-3,246万元,比上年增加1,409万元,主要是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6、资产处置收益46,551万元,比上年增加45,201万元,主要是2023年公司13处土地被政府收储而取得资产处置收益所致。。
7、营业外收支净额-2,422万元,比上年减少1,317万元,主要是滞纳金减少所致。
四、2023年度现金流量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4,971万元,比上年减少29,810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5,937万元, 比上年增加149,461万元,主要是2023年收到政府补贴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146万元, 比上年增加26,840万元,原因为2023年本报告期公司13处土地被政府收储而收到收储资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6,893万元, 比上年减少255,401万元,主要是偿还银行借款及企业间借款增加所致。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1、重要税收优惠及批文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9]38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缴的采暖费。供暖期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9]38号】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2)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4)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2、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根据解释16号问题一: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再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对该类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决定于2023年1月1日执行上述规定,并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对于2022年1月1日的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仍然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如有)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
该变更对2022年12月31日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报表项目 |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增加“+”,减少“-”) |
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3年1月1日/2022年度 | 调整金额 | |
调整前余额/发生额 | 调整后余额/发生额 | ||
合并报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6,205,380.52 | 182,111,848.02 | 175,906,467.5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76,052,767.00 | 176,052,767.00 | |
未分配利润 | -3,019,764,015.12 | -3,019,838,627.86 | -74,612.7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68,483,855.63 | -1,868,558,468.37 | -74,612.74 |
少数股权权益 | 37,019,958.87 | 36,948,272.11 | -71,686.76 |
所得税费用 | 109,390,506.13 | 109,472,068.29 | 81,562.16 |
净利润 | -1,957,908,299.71 | -1,957,989,861.87 | -81,562.1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938,576,064.53 | -1,938,617,661.23 | -41,596.70 |
少数股东损益 | -19,332,235.18 | -19,372,200.64 | -39,965.46 |
母公司报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4,556,597.80 | 174,556,597.8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74,556,597.80 | 174,556,597.80 |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