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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丰科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的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辞职的情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于近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韩敏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韩敏女士因达到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其原定任期为2021年12月20日到2024年12月19日,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鉴于韩敏女士在任期内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韩敏女士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任监事后生效。

截至目前,韩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离任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近日收到监事罗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罗震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的职务,辞职后罗震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罗震先生的原定任期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鉴于罗震先生在任期内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罗震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监事后生效。在新任监事就任前,罗震先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的承诺事项。其离任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韩敏女士、罗震先生在担任监事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监事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与会职工代表经充分讨论和研究,选举苏东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苏东海先生将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胡农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监事会提名张燕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张燕燕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张燕燕女士的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苏东海,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主任科员、绍兴越中支行副行长,北京思图场景数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创新部总监。截至本公告日,苏东海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询,苏东海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张燕燕,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起历任中国能源建设山西电力建设二公司人事专员、北京华软知识产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高级人力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张燕燕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询,张燕燕女士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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