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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嘉: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尤振专审字[2024]第0107号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4]第010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博创”)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4月26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4]第0307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容

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所述,中嘉博创与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原股东因业绩补偿或调整的方案多次协商未果后,嘉华信息原股东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3年9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中嘉博创与嘉华信息原股东签订的协议解除、中嘉博创向嘉华信息原股东返还嘉华信息100%股权并支付违约金、已缴纳税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合计13,155.06万元。中嘉博创已经依据上述裁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中嘉博创于2023年12月20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尚未判决。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存在撤销(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发回重新仲裁的可能,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嘉博创于2023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变更)仲裁,申请嘉华信息原股东返

还中嘉博创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保留要求嘉华信息原股东就其已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返还、赔偿的权利。已被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尚未开庭审理。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1)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将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事项、申请返还股权收购对价事项,中嘉博创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进行了充分披露,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三、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中嘉博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中嘉博创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度波动,因此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基准,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42,889.03万元,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1,000.22万元,与上期确认的重要性水平1,061.46万元相当。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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