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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职工代表。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可以设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1名监事会联系人。

第三章 会议通知第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七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

会议。第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第十一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席主持,主席和副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也未指定一名具体监事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联系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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