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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经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于2023年度发生以下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本公司自营商品,主要是以黄金及家电商品为主,为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存货价值和经营成果以及满足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本公司于2023年引入和四通进销存管理软件。本次调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与进销存管理软件运行要求保持一致,保证管理软件正常运行,达到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目标。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按“移动加权平均法”。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改为“先进先出法”。

(三)变更的合理性

本次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不会对本公司会计处理带来影响,符合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1、运用“先进先出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能够准确反映存货单价及存货占用的总金额;

2、采用“先进先出法”批次管理核算的存货发出成本,能够实时反映批次的采购成本,有利于企业把控进货采购成本;

3、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材料按照最接近的单位成本计算,比较接近市场价格,因此资产负债表可以较为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将公司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移动加权平均法”变更为“先进先出法”。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后能够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进一步提升公司存货管理水平,更加客观、及时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报告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我们将专项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商业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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