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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为原则,勤勉尽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规范运作、利润分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股权再融资、债券发行等事项进行有效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编制进行了核查,有效地发挥了监事会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监事会具体工作如下:

一、监事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公司监事会累计召开会议11次,审议通过议案32项,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召开时间监事会届次审议事项
12023年1月18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2023年2月16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32023年3月28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
42023年4月27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52023年7月31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62023年8月23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序号

序号召开时间监事会届次审议事项
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债券期限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方式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募集资金用途
担保安排
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偿债保障措施
决议的有效期
72023年9月26日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82023年10月27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92023年12月5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102023年12月12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赵晓琴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提名牛丽颖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11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二)监事会换届情况

鉴于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公司及时规范开展换届工作,于2023年12月28日选举产生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其中,非职工监事2名(赵晓琴女士、牛丽颖女士),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1名(李海军先生),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张新先生在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三)监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全体监事均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列明事项审议表决,不存在缺席会议的情形。同时,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等情况,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进行监督,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监事会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通过审阅定期报告、财务报表,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整体运作情况。报告期内,全体监事勤勉尽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促进了

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了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四)监事会自身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注重自身建设,及时了解最新法规和政策动态,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进一步增强规范履职能力。同时,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确保公司监事会规范稳健运行。报告期内,公司监事积极参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董新规等专题培训,学习最新监管理念,掌握监事会运行规则,推动最新监管要求在公司规范运作中有效落地。注重学用结合,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督的职责,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公司财务信息的核实与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等事项,主动申报个人及近亲属信息,配合公司开展股票交易自查排查,有效防范重大风险。

二、监事会2023年度重点关注事项

(一)监督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度相关规定,规范开展三会运作,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履责,有效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规范开展各项工作,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查,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监督,重点关注了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编

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定公司的财务报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审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监事会立足公司经营管理现状,按照内部控制相关要求,指导监督公司内控体系建设运行。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人员配备齐全到位,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控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的管理要求和发展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评价意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充分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将主要的经营单位纳入了内部控制规范和评价的范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四)监督公司会计估计自主变更情况

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及部分发电设备(海上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发电设备、储能发电设备和光热发电设备)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一是根据设计使用寿命,部分发电设备(海上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发电设备、储能发电设备和光热发电设备)的折旧年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二是输电线路根据新能源发电项目的类别进行细分,并将其折旧年限(原为30年)与其对应的发电设备保持一致,其中陆上风力输电线路的折旧年限由30年调整为20年,其他输电线路的折旧年限由30年调整为25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是基于公司目前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展、发电设备设计使用寿命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更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及内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督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使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如实披露了标的资产各年情况,所购买资产实现的收益达到了预期要求。

(六)关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业务实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前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七)监督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

报告期内,为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进展,落实全面注册制改革要求,监事会持续对公司本次发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履行专项监督职责。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为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本次发行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监督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

报告期内,为满足经营发展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债券期限不超过10

年。监事会对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积极履行专项监督职责,对发行规模、方式、债券期限、发行价格及利率等进行了逐项审核,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九)监督应收账款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事宜

报告期内,为保障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开展了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保理业务及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可再生能源补贴保理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3年;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50亿元,期限不超过8年。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满足公司及所属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两项融资业务。

三、2024年监事会工作思路

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将紧密围绕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目标,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公司财务情况、内部控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等关键管理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合规、切实有效地开展,推动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此外,监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履职能力建设,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培训,掌握监管新动态,了解发展新形势,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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