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智能”或“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通知,“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变更,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影响。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