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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1号)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71,776,415.09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29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91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工商业分布式52.43MW光伏发电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3,973.43万元(含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新建“工商业分布式46.06MW光伏发电项目”,并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近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工商业分布式46.06MW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专户余额(万元)
工商业分布式46.06MW光伏发电项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83219276008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海通证券(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832192760080,截至2024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工商业分布式46.06MW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韩超、李文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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