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
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报告期内在任的独立董事陆元昌先生、江斌先生、刘雪娇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报告如下:
经核查独立董事陆元昌先生、江斌先生、刘雪娇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9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 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签字) :
陆元昌
2024年4月29日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 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9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 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签字) :
江 斌2024年4月29日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9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 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签字):
刘雪娇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