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陆元昌)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陆元昌,男,1957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历任国际林联森林计划与经济分部理事、中共中央建言献策专家组生态组员、全国营造林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家林业草原森林经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林业系统工程专委会主任委员、世界银行及联合国粮农组织森林生态专家。
(二)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本人及
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未召开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投票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备注 |
陆元昌 | 4 | 4 | 0 | 0 | 全部同意 | 0 | 现任 |
2023年,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发表了建设性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3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发表独立意见;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二)2023年11月20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2023年12月1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发表核查意见;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发表独立意见。
四、参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期间,虽然尚未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本人仍严格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期间,虽然尚未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但本人仍严格按照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履行了提名委员会职责。
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期间,虽然尚未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但本人仍严格按照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履行了战略发展委员会职责。
五、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2023年10月10日任职以来,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本人2023年10月10日任职以来,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2023年10月10日任职以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综合资质要求。
(四)会计政策变更
本人2023年任职以来,公司未发生过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而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同时,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陆元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