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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章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为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章。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需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独立董事一同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计委员会应与独立董事一起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公司财务部应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

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七条 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以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当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时,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 本工作规章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第十条 本工作规章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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