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要求全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为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达到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 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
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制度规定确定本单位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方式:
(一)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三)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遵纪守法,做事遵守诚信道德,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正当利益诱惑。公司要将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
(四)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五条 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确立可能发生舞弊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对防范舞弊的制度、流程建设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舞弊事件及时分析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子邮件信箱,并通过宣传的方式公布举报电子邮箱地址,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举报邮箱:shenji@szzt.com.cn收信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证通电子产业园H栋十四楼审计部第十七条 审计部接到并登记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一)对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进行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总裁报告,由总裁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审计部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在调查时,如必要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审计部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审计部的工作报告要依据报告性质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接收举报的部门及参与舞弊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舞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亦应对未经审核的调查内容及结论保密,不得私下议论、传播、讨论与调查相关的事宜,以确保实名举报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对违规泄露检举信息或对举报人员、调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公司将视其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反舞弊线索,或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公司将综合考量举报事项的性质、为公司实际挽回经济损失的程度等,对举报人酌情奖励,奖励的具体规则由审计部提报,审计委员会审批,人力资源部具体执行。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实构成舞弊行为的,审计部需提出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报总裁决定;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任免职务除外),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 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者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或部门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五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