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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本制度于2024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中心、风控中心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中心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中心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被资助对象的后续信息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协议需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巨轮智能装备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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