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2024年4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内部稽核审计组织体系第三章 内部稽核审计职责权限第四章 内部稽核审计程序及方式第五章 内部稽核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 内部稽核审计档案管理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稽核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内部稽核审计行为,提升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收支、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内部稽核审计的核心原则。内部稽核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时,应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
内部稽核审计制度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应主动向稽核审计部报告并申请回避。
(二)客观性原则:内审人员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立场、方法进行审计工作,以客观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或带有个人偏见。
(三)专业性原则:内审人员应具备履行内部稽核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应定期组织内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四)保密性原则:内审人员从事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在履行内部稽核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内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第四条 公司积极推进内部稽核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稽核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稽核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二章 内部稽核审计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明确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
第六条 公司内部稽核审计组织体系主要由下列层级组成:
(一)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经营管理层;
(四)公司稽核审计部。
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第七条 坚持公司党委对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提高政治能力,强化党委对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稽核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负责决定稽核审计部的设置,批准内部稽核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稽核审计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稽核审计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组织会议听取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监督等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稽核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稽核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稽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治理安排,监事会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对董事会推进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稽核审计履职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稽核审计部和内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稽核审计主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业务领导,公司党委、董事会授权相应高级管理人员协管内部稽核审计工作。
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为稽核审计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公司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对稽核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稽核审计部和内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稽核审计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稽核审计部的薪酬收入总额。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未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的子公司,纳入公司稽核审计部内部审计范围。
第三章 内部稽核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属于内部稽核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六)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况;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
(八)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稽核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稽核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
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一)提出对下级单位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第四章 内部稽核审计程序及方式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稽核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稽核审计事项的立项程序。
(一)列入稽核审计计划的事项,由稽核审计部安排实施;
(二)未列入稽核审计计划的事项,经有关部门和下列领导之一批准立项:
1、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的;
2、经公司稽核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的;
3、在职权范围内经稽核审计部负责人批准的。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内部稽核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督促整改阶段。
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结合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情况组建审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工作组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实施内部稽核审计前应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相关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形式、范围,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稽核审计部原则上在实施稽核审计前向被稽核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运用核查、访谈、函证、复核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完整准确记录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在完成审计实施程序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及时出具内部稽核审计报告。内部稽核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公司建立有内部稽核审计争议解决机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已正式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审计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稽核审计部在收到复查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书面答复,如受理,在复查未得出相关结果之前,不影响原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进展和结果,提高整改效果。
稽核审计部建立有审计整改跟踪台账和对账销号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需要,可以灵活运用合适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组织审计工作组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履行审计程序;
(二)非现场审计:审计工作组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其他远程方式履行审计程序;
(三)委托审计:在保证审计质量和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被审计事项委托具有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稽核审计部与公司内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
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工作组共同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或涉密事项以外,个别审计事项需要外部支持的经批准后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非内审人员等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公司建立有内部稽核审计事项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非内审人员的准入管理和工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公司不得将内部稽核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稽核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条 稽核审计部应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内部稽核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续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明确审计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督导、分级复核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公司定期进行内部稽核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内部稽核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内部稽核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反馈稽核审计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
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加强与监事会、纪检、合规法律、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沟通协同,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稽核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续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内部稽核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对内部审计档案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稽核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不限于部门制度规范、中长期规划、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审计、评估等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底稿、报告、限期整改意见书和整改反馈等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红头文件及外报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 稽核审计、评估等项目结束两个月内,内审人员及时整理该项目底稿、报告、整改落实的资料并统一交由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按公司档案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稽核审计档案的借阅审批及保管期限按照《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稽核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和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稽核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应遵循内部稽核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稽核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稽核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稽核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下发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发文[2018]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