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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4】0011000445号)。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一)“前期差错更正”所述,东方集团管理层自查发现以前年度部分农产品贸易业务存在一定代理人身份特征,将相关营业收入的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20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有关内容,不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已就相关事项采取整改措施,并如实反映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公司董事会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说明。

三、公司整改措施说明

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基于谨慎性考虑,为更严谨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2020年至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可能存在代理人特征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更正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对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7),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等相关披露文件。上述更正事项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未对公司前期、当期及后期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2024年,公司将持续关注政策、行业、市场等变化及可能面对的风险,加强风险识别和分析,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进一步加强对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审核,坚持审慎性原则,保证各项报告披露的准确性,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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