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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鹏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鹏)

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长期从事法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工作,拥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及能力,并在法律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本人张鹏,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迄今为止,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撰写专著三部。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司法部、教育部、省社科基金课题。荣获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称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成果奖、江苏省教育厅优秀人文社会科学奖、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农村法制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常州市、南通市、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兼任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2392. BJ)、江苏烽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外部董事,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人自2023年5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经认真自查,任职期间,本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张鹏664001

备注:报告期内,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的任职时间是2023年5月16日,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次数为任职后出席次数。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了会议,对公司关于选举张鹏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定期报告、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选举顾建平为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3年10月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报告期内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调整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除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列席股东大会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还通过现场考察、现场访谈、电话、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本人法律专业优势,为公司战略发展积极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向本人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召开相关会议前主动了解和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主要是如下三种情况:

(1)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因交易频次多,因此按交易类别进行预计了2023年度的日常交易额度。在年初计划基础上,10月公司调整了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目前,相关关联交易发生额和类别符合上述经批准的计划。

(2)公司向关联方借款

按照年初董事会批准的《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关联方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借款额度,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配套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累计借款人民币2亿元,2023年12月底之前公司已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在收购利华科技96.5455%的股权前,2023年7月利华科技向公司的控股股东莱克电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亿元,利华科技已于2024年1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

(3)公司收购利华科技96.5455%的股权

公司收购利华科技96.5455%的股权属于关联交易。针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重点关注了相关股权价格评估合理性以及购买资金来源问题。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5月20日任期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提名、推荐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董秘职

务更换为徐殿青先生担任,相关程序符合规范。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确定,并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人认为,公司向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薪酬,是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独立董事年津贴上涨1万元在合理区间内,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五)股权激励进展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回购注销、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5日)的公司总股本573,888,8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73,888,879元,并于2023年7月6日实施完成。

本人认为,公司上述方案体现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利益诉求,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规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总体而言,公司在2023年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秉持稳健经营的基本策略,继续狠抓科技创新,大力进行研发投入,维持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基本格局,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海外生产、销售基地建设,保持产销两端的

稳定,经过努力,公司实现了稳定的企业发展态势,企业利润保持上涨趋势。公司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对于利华科技的收购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减少交易核算,提升国际竞争力,从长远看,对于公司发展将注入新动力。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等制度健全,人员稳定、程序完备、流程科学,与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合作顺畅、稳健,较好地保证了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为证券监管部门和中小股民监督,提供了便利性。

结合本人任职经历和感受,希望公司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提高:第一,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风险意识,合理流程,谨慎评估,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第二,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现场调研、现场访谈的时间和机会,以便于独立董事进一步了解公司实际状况。第三,进一步提供资料和渠道,帮助独立董事学习、了解与公司相关的行业发展动向,以便更好履职。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鹏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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