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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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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衍生品交易、参与投资设立投资基金、购买私募基金的份额等投资行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需求,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参考标准为公开市场上可购买的风险等级为R1、R2的产品);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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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如进行证券投资,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风险投资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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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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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和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提出,并将风险投资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协同相应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补充考察和调研,补充项目相关资料,形成初步报告或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后,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批时应一并提交详细的项目管理方案供董事会审查。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全过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协同完成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监事会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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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3.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对外投资公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四)保荐机构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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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过程中按照需知原则管理风险投资信息,尽可能缩减知情人范围,确保风险投资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相关人员知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采取保密措施,防止风险投资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其对工作中获取的风险投资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风险投资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风险投资信息的安全;

(三)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业务在人员、资金与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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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自公开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等而出现本制度与其不一致情形,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为准。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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