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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利达: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根据需要可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章程中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公司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至少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含本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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