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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生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现场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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