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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生态: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年报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的实际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监事会同意《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议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审计部人员配备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2023 年,公司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

马 宁 柳 红

王超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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