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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保荐机构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等方式,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

三、保荐机构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通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2号)。根据该决定书,东方通于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公司针对监管机构发现的相关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将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受影响的前期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新的审计报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600号),并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出具《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030号)。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务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请上市公司持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督促东方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财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和整改工作,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德平 王 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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