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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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