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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具体包括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东方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通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宇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惠捷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广东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湖南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武汉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广西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重庆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辽宁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成都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数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数天智能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通创新科技(重庆)有限公司、TESTORSINGAPORE PTE LTD。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公司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信息披露、资金活动、募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采购与付款、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财务报告、信息传递与披露管理等主要业务流程;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资产并购重组及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本着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告数据为基数,确定的财务报告错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如下表。

项 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额<0.5%资产总额0.5%资产总额≤错报<1%资产总额≥1%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错报额<1%营业收入1%营业收入≤错报<3%营业收入≥3%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错报额<2%利润总额2%利润总额≤错报<5%利润总额≥5%利润总额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4)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一致,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程序缺乏集体民主程序,或集体民主决策程序不规范;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5)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1)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2)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等,导致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

(3)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

(1)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2)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调整的议案》,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为更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反映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反映各期间资产负债及经营成果情况,公司决定调减上述项目涉及的2022年度营业收入11,671.46万元。本次会计差错调整将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调整的公告》。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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