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埃斯顿”)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审议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保理预付款。
2、交易双方
(1)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范围: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
(2)合作机构: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具体合作机构。
合作机构与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为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2、保理合同以保理业务相关机构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