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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4年4月29日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等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业部、分公司和控股(全资)子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办法,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机构,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同时应根据需要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人员(如信息报告联络人等)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职责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部门具体经办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各职能部门还应从业务归口管理的角度,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负责汇总、审核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的基础资料,在该事项发生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各事业部、分公司总经理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为所任职单位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办公室、财务部或重大信息所涉其他对口部门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须指定一名证券事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由证券部备案。联络人更换后,有关责任人要及时会知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全资)公司应当确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证券事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日常交易、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以及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销,但资产置换、重大销售合同例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四条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五)回购股份;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权益变动和收购;

(八)股权激励;

(九)公司减资、吸收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融资。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组织结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基本信息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发生重大灾害、安全、环境、设备事故等事件,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司净利润或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报告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事项。

(二)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证券部会同控股股东及时更新并下发关联方名录。

(三)日常交易报告标准:

1.单笔15亿元以上(含本数)工程承包;

2.单笔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单笔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四)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标准:

单笔涉案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五)对外担保报告标准:

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六)本制度第十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诉讼、仲裁、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等除外)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七)意向书或者协议(包括框架性协议)。

(八)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于当日通过办公系统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联络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证券部;

(二)公司各事业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证券事

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证券部;

(三)各控股(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子公司或分公司证券事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证券部。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涉及的资料报总经理批准后对外披露;将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述应向证券部报告而未及时报送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证券事务负责人(联络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信息报告义务人、证券事务负责人(联络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进行分析判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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