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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29日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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