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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9日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公司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全面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一名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除召集人以外的其他两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成员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

综合报告;

(五)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2日(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时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方式:所有与会委员先对全部议案进行审议,再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除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会议的表决结果,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与会委员应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签字确认。与会委员如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所载事项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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