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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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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23项公司治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2023年9月4日生效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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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特制定本制度。
3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4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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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6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删除,序号顺延。
7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删除,序号顺延。
8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删除,序号顺延。
9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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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登记管理工作。
10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11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删除,序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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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独立意见。
12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13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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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14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5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6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四条 除关联担保外,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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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18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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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19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20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21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义务,但属于重大交易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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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第三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上述两项披露标准按前述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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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3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投资发展部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业务对接落实部门为公司战略发展部。
4第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战略发展部; (四)由公司战略发展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5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战略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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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2日前(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7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有关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有关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8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六、《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3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五)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除外)人选进行审查并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五)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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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5第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第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6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7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职责。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8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日前(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9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作为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委员进行审议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他两位委员同意通过。该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委员不足两名的,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删除
10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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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2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实现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3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会计人士。非独立董事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会计人士。非独立董事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5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6第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第十八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8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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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职责。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9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日前(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10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主任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任。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11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八、《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3规则里面的“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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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委员担任。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5第二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第二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6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7第二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职责。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8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日前(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9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主任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任。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10第四十三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第四十三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九、《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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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公司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全面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公司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全面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3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4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日(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2日(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5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十、《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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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公司治理能力,更好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公司治理能力,更好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3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如披露材料的撰写、初审,与股东、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往来和沟通等)由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由证券部统一归档整理后,提交档案室存档,保管的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如披露材料的撰写、初审,与股东、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往来和沟通等)由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应当由证券部统一归档整理后,提交档案室存档,保管的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
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5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6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涉及单项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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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公司订立、变更和终止15亿元以上(含本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提供担保; (五)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至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三)公司订立、变更和终止15亿元以上(含本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提供担保; (五)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
7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发布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发布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8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总经理、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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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10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十一、《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十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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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3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对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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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5附件: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十三、《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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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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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
6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7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8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删除,序号顺延。
9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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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十四、《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广东证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28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广东证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28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第五条 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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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收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将投诉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董事会秘书交由相关部门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制定相应处理方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统一由证券部答复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收到投资者投诉后交由相关部门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制定相应处理方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统一由证券部答复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十五、《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等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等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3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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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八条 (三)日常交易报告标准: 1.单笔15亿元以上(含本数)工程承包; 2.单笔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3.单笔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四)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标准: 单笔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含本数)。 (五)对外担保报告标准: 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六)本制度第十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诉讼、仲裁、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等除外)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七)意向书或者协议(包括框架性协议)。 (八)单笔金额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融资。 (九)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八条 (三)日常交易报告标准: 1.单笔15亿元以上(含本数)工程承包; 2.单笔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单笔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四)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标准: 单笔涉案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五)对外担保报告标准: 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六)本制度第十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诉讼、仲裁、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等除外)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七)意向书或者协议(包括框架性协议)。 (八)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5第十九条 对于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于当日通过办公系统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九条 对于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于当日通过办公系统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6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涉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涉及的资料报总经理批准后对外披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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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资料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7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进行分析判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进行分析判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3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十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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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至少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纪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至少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3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证券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八、《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十九、《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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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基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
2第一条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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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细则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细则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三)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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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3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十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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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4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5新增一条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6新增一条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7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8新增一条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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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9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第九条 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10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应同时在债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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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增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12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第十二条 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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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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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时点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应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同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14第十条 在第九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删去
15第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第十六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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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16新增一条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17新增一条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18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19新增一条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20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21新增一条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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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增一条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23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工作。
24第三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三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人。
25第三十一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一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人。
26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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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构。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构。 (三)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8第三十五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安排,或申请分阶段披露或豁免披露事宜;对于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第三十五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人。 (二)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安排,或申请分阶段披露或豁免披露事宜;对于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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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证券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供给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由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证券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供给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29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确定处理意见。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确定处理意见。
30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人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31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公司债务融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公司债务融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32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关系活动。第五十条 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负责人,未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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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34其他条款不变,序号顺延。

二十三、《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3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或“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或“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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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改外,上述公司治理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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