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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2024年4月29日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本细则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其持股比例;

(二)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工作;有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和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股东大会表决的计票、监票工作;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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